标的企业名称 | 人民金服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5号楼404-10室) | 法定代表人 | 董盟君 |
成立日期 | 2017-04-19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966.25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MA00DNG88R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调查;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 | 51.00 | ||
北京企信金科供应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8.88 | ||
北京汇聚数金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0.12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1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70.05 | 87.48 | 87.4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05.86 | 1715.89 | -10.03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1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1.98 | -21.92 | -21.9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29.76 | 2287.71 | -457.95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2966.25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2550万元,实缴出资765万元;北京企信金科供应链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认缴注册资本1444万元,实缴出资1231.5万元;北京汇聚数金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认缴注册资本1006万元,实缴出资969.75万元。2、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10号楼324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郑光魁 | 成立日期 | 2009-02-03 | |
注册资本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56851283564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人民日报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人民日报社 | 批准日期 | 2022-11-14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决议文件名称 | 人社【2022】120号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人民金服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51%股权 |
转让底价 | 953.502012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86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本项目所涉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北交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而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及所有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本方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本方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自成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完成相应工商登记手续,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4)本方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5)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6)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转让方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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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86.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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